錦天城程遠龍律師代理的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
2025-04-3054882025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為集中展示在技術類知識產權和壟斷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從 2024 年審結的4213件案件中篩選157件案件,提煉190條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
錦天城高級合伙人程遠龍律師代理的某墾公司訴某大種業等侵害小麥品種“淮麥*4”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一案成功入選【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742號】,第94條,品種許可使用費的整體確定:“植物新品種的許可使用中,種子包裝袋使用的品種名稱與品種權許可密切相關,對標注品種名稱的包裝袋收取費用是品種權人實現其經濟利益的方式之一,在確定品種權的許可使用費時,可以視情將之作為整體許可使用費的一部分。”
某墾公司于2019年獲得了“淮麥*4”小麥品種在安徽的獨占實施權,其隨后委托了某大種業代繁代銷“淮麥*4”。2020年6月30日,雙方終止代繁合作,保留經銷合作,即僅限某大種業在當地銷售成品包裝的種子。翌年,某墾公司發現利辛某大種業用“白皮袋”(無品種標識)銷售涉案種子,其股東胡某利用網絡等方式聯絡銷售并用個人賬戶收款。
某墾公司委托錦天城收集、固證證據并依法提起侵權之訴,一審判決雖認定利辛某大種業侵權成立,判其停止侵權并承擔賠償責任,但并未判決股東胡某承擔賠償責任,也未適用懲罰性賠償,賠償數額過低,不足以遏制、警示侵權現象。錦天城遂代理某墾公司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二審判決聚焦于,品種許可使用費確定及懲罰性賠償適用、股東責任的承擔等關鍵問題。最終改判認為:在品種權許可中,可將包裝袋費用與品種權使用費折合為整體許可費,并以許可費的二倍確定本案損害賠償基數,在此基礎上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同時明確,長期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款項并混用個人財產,未舉證證明財務獨立,構成財產混同和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股東胡某與某大種業承擔連帶責任。
程遠龍律師專注于農業、種業領域的法律服務和爭議解決,目前代理的案件,已有9起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典型案例,其中,4起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案例),2起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另有6起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案件,入選農業農村部公布的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