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運用多種法律手段綜合治理“李鬼”公司
2025-09-30940一、事實背景
北京CX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北京CX公司”)成立于2017年,是知名的商用洗碗機等餐飲設備服務提供商,提供餐飲后廚“一站式服務”解決方案。其母公司在第7類上注冊有第22427690號“CX”文字商標,核準使用的組群包括0723工業用洗碗機。
CX(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下稱“CX上海公司”),于2020年8月分別在第6類金屬材料0602、0612、0613組群上,在第7類機械設備0734、0749、0750、0753群組上和第9類科學儀器0904、0914、0916群組上申請注冊了“CX”文字商標。
二、不法行為
為達成傍名牌的不法效果,CX上海公司實施了以下不法行為:
1、將北京CX公司的字號作為其企業字號用于企業名稱設立登記;
2、將北京CX公司的字號用于注冊第6類商標;
3、將北京CX公司的字號用于注冊第7類商標;
4、將北京CX公司的字號用于注冊第9類商標;
5、在各種展銷會上使用,將北京CX公司的字號用于商業推廣和宣傳。
CX上海公司的相關行為引起了包括消費者在內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為CX上海公司與北京CX公司是具有關聯關系的企業。
三、案發經過
(一)某展會舉辦者聯系北京CX公司對接展會布展工作,但公司內部確認并未參加本次展會,經與舉辦者了解,參展公司自稱是CX上海公司,所以舉辦方誤認為是北京CX公司委派上海關聯公司參展。實際上,CX上海公司與北京CX公司無任何投資和許可關系。
(二)北京CX公司客服人員接到客戶報修電話,告知CX牌洗碗機出現質量問題,請求售后服務。經客服人員核實機器編碼發現,客戶使用的洗碗機并非北京CX公司產品。后經調查,此設備為CX上海公司制造銷售。
對于CX上海公司以參加展會并生產制造洗碗機等設備的行為,北京CX公司向市場監督部門進行了投訴、舉報,但市場監督部門認為:CX上海公司也申請注冊了相關商標,故難以對此進行行政處罰。
那么,對CX上海公司的不法行為,北京CX公司能否制止?實施何種舉措才能實現理想的維權效果?
四、維權舉措及效果--民事訴訟
(一)原告起訴
在行政投訴沒有取得效果的情況下,北京CX公司果斷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CX上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商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立即變更企業名稱;3、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律師費等維權開支。CX上海公司辯稱,其宣傳、使用的均為自有已經注冊的“CX”商標,沒有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法院認定
1、法院認為:
被告CX上海公司在微信公眾號、抖音號、展會布置、洗碗機產品上突出使用包含“CX”字樣的標識,且宣傳推廣的產品與原告北京CX公司第22427690 號、第 53852050 號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相同或近似,雖然被告CX上海公司在第 6 類、第 7 類、第 9 類商品類別上申請注冊了商標,但其對相關標識的宣傳及使用涉及原告注冊商標保護的洗碗機、凈食機等商品類別,超出了其自己商標核定使用范圍,屬商標侵權行為。
在被告CX上海公司 2020 年 5 月 28 日登記注冊前,第 22427690 號商標已經注冊,經過原告的持續經營,該商標及字號已取得一定市場影響力。在此情況下,被告仍將原告字號作為其企業字號,且經營范圍與第 22427690 號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存在交叉重合。具有不正當競爭的主觀故意,客觀上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告與原告商標或原告具有關聯關系,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2、法院判決:
一、被告應立即停止針對原告22427690 號、第 53852050 號注冊商標的商標侵權行為;二、被告應立即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原告字號字樣,并立即停止涉案虛假宣傳行為;三、被告在其微信公眾號上連續五日刊登聲明,消除因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原告造成的不良影響;四、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 25 萬元。
(三)維權效果
被告CX上海公司依法履行判決:停止在原告商標保護類別使用原告字號,刊登了致歉聲明,賠償原告25 萬元,并于2024年8月6日更名為HSD公司。
五、維權舉措及效果--申請商標無效
雖然法院認定CX上海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但是對其在第 6 類、第 7 類、第 9 類商品類別上申請注冊的“CX”類商標,法院無法處理。此時,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商標無效宣告申請。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規定了商標應予無效宣告的法定情形,第四十四條是關于絕對理由的規定,以絕對理由提出商標無效宣告申請不受五年的限制。第四十五條是關于以相對理由的規定,除馳名商標外,需要在惡意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無效申請。
1、第四十四條-違反絕對拒絕注冊理由的無效
即使當事人為提出申請, 商標部門可依職權宣告注冊商標無效
? 違反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
? 違反第十條:商標包含禁用標志,如國家名稱、國旗、國徽等,或者帶有民族歧視性、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等。
? 違反第十一條:商標缺乏顯著性,如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或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
? 違反第十二條:三維標志僅由商品自身性質或技術效果決定,屬于功能性三維標志。
? 違反第十九條第四款:商標代理機構超出代理服務范圍申請注冊商標。
? 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如偽造申請材料、虛假聲明等欺詐行為。
2、第四十五條-違反相對拒絕注冊理由的無效
是對于損害特定主體民事權益的情形,由當事人通過評審程序提出商標無效宣告申請,具體包括:
? 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復制、摹仿他人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同類商品),或已注冊馳名商標(跨類商品)。
? 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未經授權,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商標。
? 違反《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商標中包含虛假地理標志,誤導公眾。
? 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與他人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已注冊/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 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損害他人在先權利,如著作權、姓名權、肖像權、企業名稱權等。
? 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
(二)本案具體情形
我們認為,CX上海公司不以使用為目的且以不正當手段惡意注冊、使用餐飲設備行業知名品牌商標共26枚,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CX上海公司在多個類別上復制、模仿、抄襲餐飲設備行業知名品牌并惡意注冊商標共計26枚,被申請人的行為不正當利用了他人商譽,擾亂了正常商標注冊秩序。其中:
1、惡意注冊北京CX公司商標并使用原告字號,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申請人已就此提起了民事訴訟
CX上海公司在第6、7、9類上共計搶注的原告字號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包含洗碗機、消毒柜等餐飲設備。但其在實際經營過程中,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使用原告商標,不僅在公眾號、抖音賬戶、展會上公開使用“CX”標識,還實際生產、銷售原告字號洗碗機產品,使消費者誤認為自己買到的洗碗機是申請人的產品,該情況已被生效的民事判決所認定。
2、CX上海公司還惡意搶注了第56941236、49142669號“溫特豪德”商標以及第49112562號“溫特豪德 WINTERHALTER”商標。溫特豪爾特公司針對前述三枚商標提出了異議申請及無效宣告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其申請注冊上述商標具有復制、模仿溫特豪爾特公司商標的主觀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最終決定宣告該三枚商標無效。
3、被申請人惡意注冊與餐飲設備行業其他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標19枚,明顯超出正常商業經營的需要,具有明顯惡意。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
北京CX公司的商標非固有的漢字組合,且北京CX公司商標經過使用在洗碗機設備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完全相同,其注冊難謂巧合。
同時據查明事實,相關侵權判決已認定被申請人在洗碗機商品上宣傳使用原告商標構成侵權行為,且被申請人使用原告作為企業字號的行為具有不正當競爭的主觀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綜合考量以上因素,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難謂善意,將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因此,本案宜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四)維權效果
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裁定:CX上海公司在第6、7、9類申請注冊的3枚爭議商標全部予以無效宣告。
六、余論
將他人具有知名度的商號和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字號在異地進行公司注冊設立登記,并將知名企業字號在不同類別申請商標注冊是“李鬼”公司慣常伎倆。因公司設立登記和商標申請注冊形式上具有一定的法律外觀,對于此疑難復雜的情形,市場監督部門往往難以直接作出有效處理。
此時可綜合運用民事訴訟和商標無效宣告程序,以民事判決解決侵權認定和停止侵權的問題,以商標無效宣告程序消滅其爭議商標,從根子上使“李鬼”公司失去混淆視聽的工具。民事訴訟與商標無效宣告程序相互配合,有利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增加考量緯度以侵權判決作為重要考量因素,作出商標無效宣告裁定。運用多種法律手段綜合治理“李鬼”公司,方能形成良好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