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錦天城律師承辦的一起最高法院發回再審的商業秘密案在山東高院贏得勝訴
2018-04-097567再審申請人泰安磐然測控科技有限公司因與泰安德圖自動化儀器有限公司等四被申請人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一案,不服山東高院(2014)魯民三終字第235號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550號民事裁定,指令山東高院再審本案。再審階段由本所律師代理被申請人“泰安德圖自動化儀器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指令山東高院再審時,指出至少以下問題山東高院并未查清或者存在認定不當:第一,客戶名單認定為商業秘密需要滿足什么條件?第二,關鍵性的錄音證據是以提供人與再審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予以排除是否妥當?面對最高院指出的上述問題,對被申請人可以說是招招斃命,如果其中一個問題給不出合理合法的解決方案,那么整個案子就有可能敗訴,因此當事人找到我們來為其處理這個棘手案件。
本案的證據浩雜,堆起來將近一米高。山東高院在再審本案時,先后開了三次庭,也緊緊圍繞上述問題展開事實調查,同時也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上述問題展開充分辯論和說理。
對于第一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根據上訴規定,我所律師分別從商業秘密的四個構成要件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第十三條對于“客戶名單”的定義出發結合證據依次進行了論證說理,指出申請人所主張的28家客戶名單達不到商業秘密對信息深度的要求。
對于第二個問題。錄音證據是唯一可能證明我當事人有接觸商業秘密可能性的證據,如果能排除,則本案勝訴可能性非常大。我們接手后從錄音證據提供人李某與申請人存在利害關系,且錄音證據無原件核對兩個方面入手。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且李某提供的上述錄音證據是孤證,沒有其他證據與其形成引證。故請求法院對李某的證言和李某所提供的錄音證據不予認可。最后山東高院接收了我所律師的觀點,這也成為本案最后勝訴的關鍵突破口。
本所律師面對本案內有案情復雜、證據繁多、歷時長久(長達四年),外有最高院的裁定等不利因素,沉著應對、各個擊破,最終代表客戶贏得了本案再審階段的全面勝利,本所律師豐富的訴訟經驗和深厚的法律功底也贏得了客戶的充分認可。
此商業秘密再審案件具體由合伙人汪妍瑜律師,實習律師馮鵬雷承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