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代理某破壞生產經營案件獲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
2024-12-1650582023年8月6日,王某在上級薛某授意下,拆除公司安裝有某系統的硬盤,并將硬盤帶走。公司發現后報警,王某于2023年8月8日因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被刑事拘留。本案由錦天城合伙人何興馳律師和律師孫思佳承辦,最終公訴機關作出了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
錦天城律師團隊介入該案時,該案已進入檢察院決定審查批捕階段。兩位律師迅速與公安機關進行了電話溝通解了本案的情況,隨后與批捕檢察官就本案進行了深入的探討,認為對王某不予批捕不至于發生社會危害性。檢察官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對王某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
該案涉及到相關技術問題,王某是專業人員,其對于某系統的作用,如何運作,如何安裝等問題最為了解,王某提出拆除硬盤,并不影響公司的生產經營。鑒于前述情況,王某被取保候審后,辯護人結合王某陳述的案情,對于案涉系統進行了深入了解,收集了證明該系統的主要功能等證據,走訪了用該系統輔助生產產品的用戶,并到案發地對于案發背景進行詳細調查,后將上述證據收集整理后提交給偵查機關并與承辦民警的進行面對面溝通,他們認可我們提交證據的證明內容,但由于本案涉及的技術問題專業性太強,公安機關還需進一步偵查。
在公安繼續偵查期間,辯護人仍密切關注案件進度。2024年9月11日,本案被移送審查起訴。辯護人立刻申請閱卷,經詳細分析本案卷宗,辯護人認為有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現有證據未查明被拆除硬盤包含的系統的作用;
二是未查明硬盤損壞的具體原因,從王某拆除硬盤到其再次嘗試安裝硬盤,期間已有多人接觸過硬盤并嘗試安裝,而王某拆除硬盤這一行為本身并不損壞硬盤,其本意也是將硬盤帶回另一公司安裝,相關系統仍可異地登錄使用;
三是據以認定損失的標準缺乏客觀性,本案中公安機關認為造成的損失金額為1254萬,既無專門機構出具的審計意見,所依據的標準也是公司某一特定時間段的相關數據,不足以作為認定損失的標準。
因此,辯護人針對閱卷中發現的問題提交了詳細的法律意見書,并跟承辦檢察官進行了多次電話溝通。承辦檢察官認可律師意見,并決定將本案退回補充偵查。經過兩次補充偵查,相應證據仍未能得到補充,最終公訴機關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對本案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