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聯快付案件執行階段再有新突破——企業名稱變更強制執行依法可行
2017-09-309167由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民選律師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規部張博先生代理的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訴銀聯電子(淮安)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案號:(2016)滬0115民初56492號),近日,在關于企業名稱變更的強制執行上又有新突破。
中國銀聯作為中國銀行產業的核心和樞紐,經過十余年的發展,業務遍布海內外,在國內及國際市場上均享有極高知名度和美譽度,該案被告銀聯電子(淮安)有限公司主觀攀附惡意明顯,將“銀聯”注冊為企業字號,使用與銀聯商標高度近似的“銀聯快付”商標等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賠償中國銀聯損失50余萬元。該案被上海浦東法院評為2016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佳案件,受到業界廣泛關注。該案對于肅清市場,維護金融安全具有重大意義,判決生效后,為使該案的正面社會效應最大化,中國銀聯委托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劉民選律師團隊就該案申請強制執行,其中變更企業名稱這一判決的有效執行對該案極為關鍵,對遏制被告侵權行為造成的市場混淆影響具有實質性意義。
由于企業名稱登記是依申請的行為,被申請人不主動申請改名的情況下,登記機關協助法院執行主動變更企業名稱的案例鮮有成功。2015年、2017年國家工商總局陸續發布意見,對于拒不執行的企業可將其企業名稱改為企業注冊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但起初僅在深圳市試行。《工商總局關于提高登記效率積極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的意見》發布后,為登記機關對不適宜企業名稱主動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該企業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向社會公示”提供了法律依據。
本案執行過程中,代理人積極配合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的就企業名稱登記機關主動變更企業名稱的法律依據并協助執行法官向企業名稱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函》,中國銀聯公司與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積極有效溝通,協助當地登記機關在配套實施細則尚待完善的情況下最終將被告的企業名稱變更為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向社會公示。
經過法院、工商、當事人及律師多方努力,該案企業名稱變更的強制執行得以支持并落實,該案不僅是對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的實操范本,也是是變更企業名稱強制執行的標桿性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