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微信聊天記錄為視角的刑事案件電子數據解析
作者:陸鳳陽 2022-02-25在互聯網盛行的今天,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的證據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出現,不僅是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刑事案件中也不乏一些來自于電子郵件、微博、QQ、微信等互聯網平臺的電子數據作為證據出現。其中,微信作為一種互聯網通訊工具,已經廣泛的被手機用戶所使用。微信聊天、微信語音通話、微信短視頻分享等,已經成為人們日常休閑娛樂和生活交流的重要組成部分。信息技術迅速發展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促進了證據形態的多樣化,給法律人帶來巨大的挑戰。微信聊天記錄也經常出現在刑事案件的證據中,那么微信聊天記錄在刑事證據中屬于哪一類證據?有何特點?今天就來作一分析。
一、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的法律依據
首先,在民事訴訟領域、行政訴訟領域,刑事訴訟領域差不多作出相同的規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微信聊天記錄屬于該條中的“網上聊天記錄”,因此在三大訴訟法中,微信聊天記錄已明確劃屬于電子數據的范疇。
其次,在刑事領域,電子數據作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八類證據,是怎么定義的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下發了《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已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中第一條規定:“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電子文件: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微信聊天記錄正是該條款中所指的“即時通信、通訊組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因此,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在涉案行為過程中產生的微信聊天記錄,完全符合相關法律對于電子數據定義。
二、微信聊天記錄的形式特征多樣化
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形式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具體來說,有如下幾種形式:
① 文字形式
文字載體形式是微信最基本的特性。在現實生活交流中,微信已經基本取代了手機短信的功能,通過輸入文字、傳輸文字,可以實現即時互動通信。通過記載在電子設備上的文字表達了使用者的思想內容,以及以Word、wps等為載體的文字信息。刑事實務中,犯罪嫌疑人的微信文字聊天記錄往往成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
傳輸PDF、DOC、XLS、WPS、PPT等各種格式的文檔也是微信的功能之一,實務中很多涉案金額的印證,多來自于微信聊天記錄中的文檔。比如:利用網絡賭球的犯罪行為中,設賭局的莊家和下線之間賬目往來和賭資統計、對賬等信息往往就體現在微信聊天記錄中。
② 圖片傳輸
電子設備上的圖片也是一種數據文件,通常以jpg、png等格式的形式存儲在電子設備中,微信的即時通信也可以直接傳送圖片。在刑事實務中,微信聊天記錄中的圖片往往成為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直接證據。
③ 音頻
音頻主要是制作、轉載和錄制的以音頻形式存在的信息。微信聊天除了文字形式,也可以發送語音留言,用更為直觀的音頻來表達使用者的思想。在實務中,微信聊天記錄中的語音往往被轉換成文字,以文字的方式呈現在法庭上。但盡管在法庭上是文字的方式呈現,從其證據屬性上,仍然是屬于以微信聊天記錄形式表現的電子數據,不能將其定性為書證。
④ 視頻
視頻是指制作、轉載和錄制形式存在的可視化信息。微信也可以發送各種大小在800M以內的視頻文件,即時短視頻一般在30秒以內。實務中,某些案件在案發當時,旁觀者出于獵奇心理會把案發時的情景通過微信短視頻的方式錄制,并以聊天的形式發送給好友,這些微信聊天記錄就成了印證案件事實的直接證據。
綜上,微信聊天記錄所包含的內容類型是非常豐富和多樣的,在刑事案件中,就證明案件事實的角度而言,微信聊天記錄在不同的場景中扮演著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的角色。作為法律人應了解和掌握微信的“整體功能架構”和“后臺系統架構”,并能更好了解其特性。
三、司法機關的取證規范
一個出色的辯護人還要了解“微信整體功能架構”和“微信后態系統架構”。微信聊天記錄作為獨立的證據,對懲治犯罪及提高訴訟效率等具有重要價值。但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具有高度介質依賴性、易受破壞性、存儲信息量大等特點,這給取證工作帶來挑戰。我們認為,規范微信聊天記錄的取證應做到以下幾點。
1、 做好原始性保護
微信聊天記錄一般是存儲在手機中,亦或是計算機硬盤中(在PC端使用微信),若需要即時扣押,則需對存儲介質進行妥善封存,遠離磁場、高溫、靜電環境,及時置入屏蔽裝置,隔斷外界的干擾,防止篡改、遠程控制。有些偵查人員在扣押嫌疑人手機時,想及時獲取手機中的有效信息,對手機的微信聊天記錄直接進行瀏覽查閱等。這可能造成微信聊天記錄被覆蓋或者丟失,使微信聊天記錄的原始性受到嚴重破壞,不利于固定有效證據,繼而無法保證電子數據的原始性和完整性。
2、 取證要規范
在扣押犯罪嫌疑人手機或電腦時,應以偵查人員為主導,檢查技術人員配合為原則,以確保取證合法。實務中,偵查部門往往只重視搜查、扣押物證,忽視嫌疑人計算機、移動存儲設備的數據提取,很少委托技術人員參與,即使提取也不規范,導致取證過程中遺漏收集相關微信聊天記錄,影響取證質量。
檢察技術人員在復制數據過程中,不可對犯罪嫌疑人原始手機存儲設備直接讀寫,應當使用專業取證設備,如:使用寫保護技術進行操作,尤其是對犯罪嫌疑人電腦中的硬盤,要用高速硬盤克隆機對其進行克隆,用工作站對克隆證據盤進行分析、恢復、檢驗,以保證與原始數據相對應的哈希校驗。另外,還應當記錄分析過程中使用的設備型號、序列號,所使用的軟件名稱、版本號、具體操作過程以及檢驗結果等,制作相應的工作記錄或檢驗報告。
對取證過程要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在扣押設備時,把被提取的設備所處環境、具體外觀和連接狀態用拍照、錄像等形式記錄下來;在檢驗分析過程中,尤其應當對解除封存狀態、檢查過程的關鍵操作、重新封存等主要步驟多角度錄像;檢驗完畢時,應當附有相關鑒定報告或清單,報告或清單應載明電子數據形成的時間、地點、制作人、分析過程、存儲設備情況以及是否提取有價值的證據,并由偵查人員、檢驗鑒定技術人員簽名,注明電子數據的特征、數量、名稱等。內容應確保真實,無剪裁、拼湊、篡改、添加等偽造、變造情形,且在收集、保管及鑒定過程中未受到破壞或改變。
3、 全面搜集
收集微信聊天記錄時,要對該微信賬號進行全面收集,凡是能記錄文本、圖形、圖像、動畫、音頻、視頻等數據的聊天記錄都要重點關注。在分析審查微信聊天記錄時,要堅持全面、系統,杜絕斷章取義式的部分截取,不得加以篩選,更不能因疏忽而遺漏任何與案件事實相關聯的微信聊天記錄,以便能相互印證,保證其連續性,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四、微信聊天記錄證據的證明力和證明能力的審查規范
首先,微信聊天記錄是電子數據的一種,要判斷其證明力的前提是:首先要具有證明能力。我們都知道作為刑事證據的電子數據是非常脆弱的,不能有任何的篡改,一旦完整性、客觀真實性、同一性不能保證,就不具備證明能力了。因此,對微信聊天記錄的提取必須遵守電子數據的提取規則,具體要求可以參考《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人民檢察院辦理網絡犯罪案件規定》、《新刑訴法司法解釋》四部法律。
其次,對于刑辯律師而言,在具備證明能力的前提下判斷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明力,除了考察內容與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與效力的強弱以外,更要懂得如何辨析聊天內容的真偽。在法庭上,微信聊天記錄往往在卷宗里是以截圖打印的方式展現的,辯護律師不能只審閱聊天記錄的內容,而不判斷該微信聊天記錄的主體雙方的身份是否屬實,該聊天記錄是否的確與本案有關聯性?辯護律師應該要求公訴人展示聊天記錄中雙方聊天主體唯一性的身份信息(比如:微信號),而不僅僅是截圖上的昵稱。因為昵稱和微信頭像都可以冒用作假。下面將通過一個圖示舉例來幫助讀者理解:

通過以上一組圖片,我們就能直觀的理解到微信聊天記錄的一個關鍵質證點就是:聊天內容的主體是否是與案件相關的同一主體,這也是作為判斷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力的一個重要因素。
結束語
微信為我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為犯罪提供了便捷。當今世界互聯網飛速發展,犯罪方式和手段也隨著高科技的發展而趨向于互聯網+的模式,傳統的賭博、詐騙、經濟類犯罪都在利用互聯網提供的便利而進行了犯罪形態的升級,法律的滯后性也隨之體現得一覽無余。作為刑事律師,我們要緊跟時代發展的步伐,迅速跟上時代的節奏,如果我們不是那個跑在前面揚起灰土的人,就必然是跑在后面灰塵滿面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