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趨勢
作者:王清華 施珵 王沁怡 2021-12-14一、中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法律要求
2006年,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組織(United Nations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UNPRI)成立,希望推動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將環境、社會、公司治理等要素納入投資戰略決策考慮范圍。受此影響,相關機構和交易中心制定了一系列圍繞企業ESG(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信息披露的評價要素以幫助投資人甄別投資項目在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內部治理三個方面的表現,并引導企業在實現利潤增長的同時承擔社會責任,關注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目前,除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出臺的《環境、社會和管治報告指引》外,內地并未有關于ESG信息披露的單獨立法,但是滬深交易所作為聯合國可持續證券交易所倡議(UN Sustainable Stock Exchange Initiative,UN SSEI)的成員,相繼出臺了有關環境、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指南,同時證監會文件也對上市公司應當公布的環境和社會責任內容做出說明,明確了需要強制披露環境與社會信息的企業類型和應當強制披露的信息范圍。
(一)我國有關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沿革
目前,我國立法層面尚未專門就上市公司ESG披露情況作出獨立立法。《證券法》(2019修訂)第八十條規定的臨時報告披露義務僅說明“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需要作出臨時報告,但未明確要求上市公司披露ESG信息。目前,針對ESG信息披露的規定主要散落在法律及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業自律規則。
1、法律及部門規章
2002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八十六條明確指出上市公司在追求經濟發展的同時應注重履行社會責任。[1]該《準則》于2018年被修訂,在修訂后的《準則》中,首次確立了環境、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并在第八章增加了有關“利益相關者、環境保護與社會責任”的相關內容。
2007年,原環境保護部頒布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第十九條和二十條通過概括和列舉的形式明確企業應當自愿披露和強制公開的環境信息,并在第二十三條中規定企業自愿披露環境信息的獎勵措施。同年12月,國資委在《關于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中,將中央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制度作為其履行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
2014年,環境保護部在《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明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環境自行檢測方案等環境保護相關信息。[2]同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延續了這一規定,明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等基本情況,并接受社會監督。[3]不難發現,針對企業環境信息公示的相關規定以環境保護部為主要監管單位,信息披露的主體主要是重點排污單位等特定類型企業。
2、規范性文件
2010年7月,原環境保護部實施的《關于進一步嚴格上市環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強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后監查工作的通知》規定,上市公司應及時完整地發布年度環境報告并對環境信息進行準確地披露。其中年度環境報告書應包括產業政策,環境評估和“三同時”制度,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等內容。
2016年8月,中央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環境保護部,中國證監會等七部委共同發布了《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規定,作為主要污染物排放單位的上市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與義務,即對相應污染物排放狀況、公司有關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以及重大環境事件的具體信息進行披露。
2020年初,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向試點機構下發《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指南(試行)》,對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的框架和內容進行了進一步明確,使得金融行業成為當年度所有行業上市公司中發布ESG比例最高的行業之一。[4]
證監會層面也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作出了諸多努力。2015年,中國證監會實施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2015年修訂)》中明確了對公司年度報告的最低要求,指出對投資者做出決策具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都應當向社會披露,其中包括環保風險。2017年6月,證監會與原環境保護部簽訂的《關于共同開展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協議》規定,合作貫徹綠色發展理念,引導資本市場主體從審計和日常監督等方面提高環境責任意識。
2021年2月,在《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中,證監會將“公司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信息”納入與投資者溝通的內容中。[5]2021年6月證監會發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21年修訂)》(以下簡稱“《年報格式準則(2021修訂)》”)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21年修訂)》(以下簡稱“《半年報格式準則(2021修訂)》”)。相較于以往的年度或半年度格式披露要求,《年報格式準則(2021修訂)》進一步明確了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標準和格式。[6]
3、行業自律文件
2006年,深交所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通過兜底式的列舉的方式將包括職工保護、環境污染等方面的內容作為公司社會責任制度建設的組成部分,建議公司可與年報同時公布。[7]2010年,深交所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專章的形式對上市公司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作出了詳細說明。[8]2015年,深交所修訂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十章中關于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的規定,明確上市公司在追求經濟效益、保護股東權利的同時,需要積極從事環境保護、社區建設等公共事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定期評估公司社會責任情況并自愿披露公司社會責任報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在2008年頒布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規定了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形式和方式等,該文件沿用至今,并作為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主要依據。直至2020年8月,上海證券交易所針對上市公司的定期報告提出上市公司應對公司治理信息、環境信息等非財務重大信息進行披露,其中特別強調了對于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的公司,應在社會責任報告中單獨、重點披露履行精準扶貧社會責任情況。[9]
此外,2018年,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正式發布《中國上市公司ESG研究報告》和《綠色投資指引(試行)》,構建了衡量上市公司ESG績效的核心指標體系,[10]并計劃于2020年末,針對所有上市公司實現EGS信息披露中環境信息的強制披露。[11]
4、中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立法趨勢
回顧我國有關ESG信息披露的法律文件,可以發現我國對于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監管發展的基本趨勢。首先,從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監管文件的發布主體來看,我國立法基本呈現出由分散到集中的趨勢。原先,我國關于上市公司的環境、社會信息披露以包括環境保護部在內的各部門單獨發布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為主,但是缺少統一的規定和指引。而自2015年以來,證監會陸續出臺多項規定,這些規定和滬深交易所的相關文件基本構成我國ESG信息披露的主要依據,反映出我國對于ESG信息披露的管理機構定位逐漸清晰,與世界主要國家就ESG信息披露的管理接軌。
其次,從相關法律文件對于ESG信息披露范圍的規定來看,呈現出由概括性規定到具體指導規則的趨勢。ESG包括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三個領域,在2004年聯合國契約組織提出這一概念之前,我國立法中就有關于披露“公司責任”“環境影響”等內容相關表述。但是由于立法部門分散,我國立法中一直較少直接使用ESG的概念,這就導致以往關于ESG信息的披露的要求往往僅能集中于的某一個領域,而不能涵蓋ESG信息的全部范圍。隨著2018年對《準則》的修訂,以及《年報格式準則(2021修訂)》《半年報格式準則(2021修訂)》的出臺,對于上市公司應披露的ESG信息范圍進行了更廣泛的定性描述,以期涵蓋ESG涉及的所有領域,并增加對上市公司的實操性。盡管我國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ESG信息披露指南,但是滬深交易所正在計劃聯合制定ESG信息披露框架,[12]預計未來將就披露信息的范圍、披露方式等問題做出進一步明確。
最后,從監管機關的態度來看,ESG信息披露呈現出由自愿披露為主到趨向強制披露的趨勢。由于ESG概念在我國立法進程中出現得較晚,目前,滬深交易所對于ESG信息的披露仍以鼓勵自愿披露為主。但是今年5月,生態環境部宣布將在2025年基本建成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制度,屆時企業需依法按時、如實披露環境信息,[13]預計未來包括證監會在內的監管機關也將進一步加強對企業ESG信息強制披露的要求。
(二)實踐中我國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情況
實踐中,中國內地上市公司一直有發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CSR)的傳統,自2011年至2020年,在滬深交易所,我國A股市場發布CSR的公司數量呈現持續上升趨勢,于2020年底達到1005家。[14]考慮到CSR中也包含環境責任承擔的內容,可以說,ESG要求披露的相關信息已經在社會責任報告以及各上市公司關于環境、社會、公司治理的單項披露規則中有所體現。但是相較于ESG報告,CSR對于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也更為松散,因此ESG報告更能體現社會責任因素對于企業商業戰略執行和價值創造能力的影響。
從披露的形式來看,根據深交所的建議,上市公司可選擇與年報一同披露相關ESG信息,上交所則指出企業可視情況通過編制社會責任報告、可持續報告、環境責任報告等方式披露ESG信息,因此實踐中上市公司可以自主選擇以年報、半年報、獨立報告、臨時公告等方式發布ESG相關信息。目前來看,發布專篇ESG報告仍屬于上市公司自愿行為,但是近年來,中國頭部上市公司對于ESG報告的披露愈加重視,滬深300的獨立ESG報告披露比例已經超過80%。[15]需要注意的是,這些ESG報告多數沒有經過第三方審計,體現出我國上市公司在ESG披露方面相較其他國家和地區仍有一定差距。[16]
二、中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范圍
(一)ESG信息強制披露范圍
目前的相關規范性文件以鼓勵披露為主,特別是針對ESG報告,滬深交易所均將其納入自愿披露的范疇內,僅對部分特殊行業,或特殊情形規定了需要強制披露的信息范圍。具體而言,目前要求強制披露的主要情形如下表所示:


(二)ESG信息自愿披露范圍
在環境責任方面,證監會不僅鼓勵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護生態、防治污染、履行環境責任的相關信息,還鼓勵企業披露所采取的減少碳排放的相關措施及其減排效果,引導企業提高對環境保護及減排降碳的關注度。[21]滬深交易所和證監會則鼓勵企業結合自身情況,向社會說明其承擔環境保護責任的相關情況。比如,上交所規定,對于科創板上市公司,科創公司可以在披露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和公司治理一般信息的基礎上,根據所在行業、業務特點、治理結構,進一步披露環境、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方面的個性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物排放情況、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投入情況等。[22]從全球其他地區的經驗來看,未來企業在環境責任方面應當披露的信息范圍可能會包括:溫室氣體及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情況、能源使用情況、廢棄物生產和廢水排放情況、企業環境報告的范圍、計算方法等。[23]
在社會責任方面,證監會綜合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狀況,對信息披露要求進行更新,比如將原本要求披露的“履行扶貧社會責任的情況”變更為“鞏固脫貧攻堅、鄉村振興等工作情況”。[24]滬深交易所則重點關注包括上市公司雇傭情況、員工勞動健康情況、職業培訓情況等在內的員工權益相關事項;上市公司產品責任、隱私與信息安全、商業賄賂、社會公益責任承擔等相關事項。除此以外,上交所要求公司披露“每股社會貢獻值”以便更全面地評估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的具體效果。[25]深交所則鼓勵上市公司同時對外披露社會責任報告與年度報告,并指出社會責任報告的內容應至少包括職工保護、環境污染等方面的社會責任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26]
在公司治理方面,證監會提出公司關鍵利益相關方的信譽及信用管理,完善企業內部多維度監管和定期審核評估,強化了企業對投資者的管理。[27]企業應當披露關注公司核心競爭力、董監高職責及構成、股東及債權人權益保護、關鍵利益相關方聲譽及信用等基礎信息。根據滬深300已經披露的CSR及ESG報告來看,我國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指標信息披露方面的表現相對最好,而在與社會責任指標相關的信息披露環節的表現則有待進一步提高。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滬深交易所及證監會的要求,上市公司在從事融資活動時,可能同樣面臨環境、社會責任的報告義務。比如,企業在申請綠色信貸時需要向銀行定期披露與環境和社會風險相關的重大信息,[28]在發行綠色債券時應當定期向公眾公開項目對節能環保目標實現的具體貢獻程度,在進行碳配額清繳的過程中,也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真實、完整、準確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從廣義上來說,這些都可能被納入ESG信息的范圍。
三、未合規披露ESG信息的法律風險及對策
(一)未合規披露ESG信息的法律風險
對于自愿披露的信息,企業一般不會因未進行披露而受到懲罰,但是為了鼓勵更多企業自愿公開有關社會、環境的相關信息,深圳交易所會對上市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披露情況進行考核,并重點關注上市公司是否主動披露ESG履行情況,報告內容是否充實、完整。[29]
而對于強制披露的信息,由于相關規定中使用的是“重大事項”、“重大環境問題”等概括性的表述,缺少明確的公開標準,實踐中最常見的情況是企業因環保問題被通報處罰后,未在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或相關環境報告中披露行政處罰的相關情況。比如安徽江淮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600418)在2019年因汽車排放問題,被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處以1.7億元行政罰款,卻未在年報當中披露相關處罰信息。[30]而上交所就相關企業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環保事項出具的問詢函顯示,企業應當充分提示所有未披露環保事故或被環保部門處罰而造成的相關風險。可見,對于環保處罰的披露,即使監管機構并未設定明確的信息公開標準,企業仍應當盡量全面地披露信息,以提示投資者可能存在的風險。如未能妥善披露相關行政處罰信息,可能會面臨交易所的問詢,甚至認定構成虛假陳述而對公司上市造成實質性障礙,已經上市的企業也可能面臨行政處罰。[31]
(二)合規披露ESG信息的可行措施
為完善信息披露機制,全面合規地披露ESG信息,企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上市公司應繼續關注我國后續針對ESG信息披露機制的相關規定細則。考慮到目前對于信息披露的范圍僅有原則性規定,披露信息仍存在內容不完善、口徑不統一等問題。因此,企業應當長期跟蹤相關法律法規,以便及時調整披露內容以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其次,上市公司應當繼續完善已有的信息披露機制,可采用包括公布定量數據在內的方式增加企業信息披露中的數據支撐。由于缺乏詳細的ESG信息披露指南,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公布的環境信息披露仍停留在宏觀企業措施描述的層面,對于重要ESG信息的披露也有遺漏。因此,企業可以采取績效表現為主的定量披露,并增加披露范圍以提高企業的ESG評分。[32]
最后,上市公司可以尋求第三方機構或專業法律團隊的幫助,以妥善選擇公開信息的范圍。ESG信息的披露需要與企業經營策略緊密關聯,而非作為“漂綠”的工具,僅服務于公眾形象的樹立。企業應當結合自身運營情況及報表周期選擇適當的方式通過多種途徑妥善向社會公開與資源環境有關的經營信息,與企業實際運營結果相匹配。由于目前關于ESG信息披露的規則尚不明確,因此,上市公司可尋求第三方機構的指導,以避免公開信息范圍選擇不當導致未能充分披露交易風險,對企業形象產生負面影響。
注釋
[1] 參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證監發〔2002〕1號,第86條,該文件已被修訂。
[2]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2014年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第9條。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2014年主席令第九號,第55條。
[4]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指南》,載
https://www.cfstc.org/bzgk/gk/view/yulan.jsp?i_id=1925&s_file_id=1867,最后訪問時間:2021年12月12日。
[5] 參見中國證監會:《關于就〈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載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102/t20210205_392304.htm,最后訪問時間:2021年12月6日。
[6] 參見中國證監會:《證監會發布修訂后的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格式準則》,載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106/t20210628_400481.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1年12月6日。
[7] 參見《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第27條、第28條,該指引現已廢止。
[8] 參見《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的通知》,深圳證券交易所深證上〔2010〕243號,第九章。
[9] 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務指南》,載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disclosure/specialmemo/c/c_20200818_5178914.s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1年12月10日。
[10] 參見時代周報:《2021年上市公司ESG和高質量發展報告》,載
https://xw.qq.com/cmsid/20211108A05RVB00?f=newdc,最后訪問時間:2021年12月6日。
[11] 參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中國上市公司ESG評價體系研究報告》,載
https://www.amac.org.cn/industrydynamics/guoNeiJiaoLiuDongTai/jjhywhjs/esg/202001/P020200407729883597404.pdf,最后訪問時間:2021年12月6日。
[12] 參見第一財經:《相關人士:滬深交易所正在制定ESG指引 ESG信披力度將加強》,
載http://greenfinance.xinhua08.com/a/20210922/2002017.s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1年12月9日。
[13] 參見《關于印發〈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生態環境部環綜合〔2021〕43號。
[14] 參見雪球網:《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現狀與趨勢》,載https://xueqiu.com/3410678413/167767649,最后訪問時間:2021年12月9日。
[15] 參見東方財富網:《滬深300成分股ESG披露比例超八成 國企發布最積極》,
載https://stock.eastmoney.com/a/202112062203828487.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1年12月6日。
[16] 參見平安數字經濟研究院,平安集團ESG辦公室:《ESG在中國 信息披露和投資的應用與挑戰》,載
http://www.pingan.com/app_upload/images/info/upload/abca57e2-1e7d-47ba-9cce-7833c47224fe.pdf,最后訪問時間:2021年12月12日。
[17]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21年修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15號公告,第41條。
[18] 《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的通知》,深圳證券交易所,深證上〔2020〕125號,第8.9條。
[19]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第2條。
[20] 《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的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發〔2020〕101號,第8.2.5條。
[21]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21年修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15號公告,第41條。
[22] 《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自愿信息披露〉的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發〔2020〕70號。
[23] 參見聯合國負責任投資原則(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 PRI):《ESG披露政策:中國政策設計的重點》,載
https://d8g8t13e9vf2o.cloudfront.net/Uploads/v/z/d/esgdisclosureinchinakeyconsiderationsonpolicydesignbriefingfinalcn_635510.pdf,最后訪問時間:2021年12月7日。
[24]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21年修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15號公告,第43條。
[25] 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的通知。
[26] 《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的通知》,深圳證券交易所,深證上〔2020〕125號,第8.11條。
[27]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21年修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15號公告,第21條。
[28] 《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綠色信貸指引的通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12年銀監發〔2012〕4號,第20條。
[29] 《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辦法(2020年修訂)〉的通知》,深圳證券交易所深證上〔2020〕795號,第16條。
[30] 參見人民網:《排放造假 江淮汽車被罰款1.7億元》,載
http://auto.people.com.cn/n1/2019/0707/c1005-31218151.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1年12月9日。《安徽江淮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報告》,載
http://wap.jac.com.cn/u/cms/www/201904/30084720jpuh.pdf,最后訪問時間2021年12月7日。
[31] 參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8年上半年證監會行政處罰情況綜述》,載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808/t20180803_342178.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1年12月7日。
[32] 參見李文,顧欣科,周冰星:《國際ESG信息披露制度發展下的全球實踐及中國展望》,載
https://www.susallwave.com/big-shot-esg/details/1409704516316536834,最后訪問時間:2021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