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精特新企業科創板知識產權審核關注的法律問題
作者:曹巖 施宇光 2022-01-14“專精特新”概念于2011年7月由工信部首次提出。隨后,專精特新逐漸成為了我國中小企業轉型升級的重要途徑之一。
2018年末,工信部開展了首批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培育工作;截至2021年末,工信部已經公布三批共4922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名單。截至2021年末,已有108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登陸科創板。2021年9月,北京交易所宣布設立,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上市提供了更多的實現平臺。
一、近年專精特新主要相關法規政策 二、專精特新企業概況 各地對于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認定有不同的評價標準。專精特新定義為“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 而專精特新“小巨人”則是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進階版,在評定方面也有著更高的認定標準。截至2021年工信部發布的第三批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名單,全國所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共4762家。 截至目前,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19、2020、2021年認定并發布了三批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名單: 2019年6月13日,工信部公布第一批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名單,共有248家企業入選。 2020年12月11日,工信部公布第二批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名單,共有1744家企業入選。 2021年7月19日,工信部公布第三批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名單,共有2930家企業入選。 三批次總計認定公布4922家,截至目前所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共4762家。 注:第二批160家企業未通過公示 三、 專精特新企業科創板審核聚焦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問題 (1) 知識產權訴訟糾紛及科創板知識產權審核問題分布趨勢 根據我們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公開裁判文書進行的檢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近三年主要涉及的知識產權案件的案由中: 主要為著作權侵權糾紛、商標權侵權糾紛等;其中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件呈明顯上升趨勢。 另外,在專利案件中,職務發明糾紛案件近年來呈明顯上升趨勢。 根據我們對近年科創板相關案例進行的檢索,其中涉及知識產權的主要問題有:核心技術知識產權權屬問題、研發費用合理性問題、核心技術的先進性問題等。 (2) 知識產權權屬問題 與核心技術有關的知識產權權屬是否存在糾紛是科創板企業上市審核最受關注的問題之一。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1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第41號準則》”)公告文件第三十三條中明確規定:“發行人應結合科創企業特點,披露由于重大技術、產品、政策、經營模式變化等可能導致的風險:(五)法律風險,包括重大技術、產品糾紛或訴訟風險等方面對發行人合法合規性及持續經營的影響。” 《第41號準則》公告文件第六十二條中明確規定:“發行人應分析披露其具有直接面向試產個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七)資產完整,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主要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行人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的重大權屬糾紛。” 【案例1】 根據銳芯微在招股書中的披露,銳芯微“多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曾任職于美國朗訊、中芯國際、視翔科技、長城光電等科技公司” 。 銳芯微隨后收到上市審核委員會的問詢函,涉及了知識產權權屬糾紛情況,具體為:“請發行人說明:(1)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是否與前任職單位簽署競業禁止協議、保密協議,如是,是否影響其在發行人處任職或開展技術研發,是否與前任職單位存在糾紛及潛在糾紛”。 【案例1分析】 為了防控因職務發明問題引發的爭議,擬上市企業應對即將入職的核心技術人員做相應的背景調查,了解其在原單位的工作內容,已便要求相關人員在后續研發中與原單位的技術進行隔離。 在科創板企業上市審核前,若核心技術人員已與之前職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擬上市企業應當嚴格審查相關競業限制協議的內容,核實相關人員之前任職單位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履行情況,是否滿足解除該競業限制協議的條件;若之前任職單位已經按協議約定支付相應的補償金,則原則上擬上市企業應等待競業限制期限結束后再引進相關人員。 若核心技術人員已與前任職單位簽訂保密協議,擬上市企業需特別關注并設置相應的保密制度,確保相關人員在任職工作中不會披露之前任職單位的商業秘密,避免因為不必要的糾紛而影響上市進程。擬上市企業也可以選擇爭取獲得簽訂保密協議的相關人員之前任職單位的書面證明,確認之前任職單位與擬上市企業及其員工之間不存在糾紛。以免因該問題對企業上市審核造成實質阻礙。 【案例2】 皓元醫藥的核心技術之一“巴洛沙韋原料藥技術”系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發,在其提交的申報稿招股說明書中,對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發的該技術的成果歸屬表述為:“相關技術改進后的知識產權屬于實際作出貢獻的一方”。 其隨后收到問詢函。問詢函中提到了知識產權權屬糾紛情況,具體為:“巴洛沙韋原料藥技術研發合作項目關于成果的歸屬‘屬于實際作出貢獻的一方’的約定是否有進一步的細化協議,是否有產生糾紛的風險以及對應的解決機制。” 【案例2分析】 在案例2中,皓元醫藥在招股說明書中未對技術成果歸屬的方式,即“相關技術改進后的知識產權屬于實際作出貢獻的一方”,進行明確的說明。正因如此,審核委員會在問詢函中要求皓元醫藥對合作研發協議相關內容進一步補充披露。 在問詢函的回復中,皓元醫藥進一步披露了合作研發協議的具體約定內容、糾紛的解決方式以及目前的合作狀況,以說明合作研發未存在知識產權權屬糾紛情況。 建議涉及合作研發的擬上市企業在相關合作研發協議中對知識產權權屬問題事先做好明確約定;并提前做好信息搜集等準備工作,以免因該問題對科創板企業上市審核造成實質阻礙。 【案例3】 睿昂基因提交的申報稿招股說明書中對授權專利僅披露了專利名稱、專利號、申請日、類別和來源信息(包括自主研發和受讓取得),但未明確披露專利的權利人情況,也未明確披露受讓專利的相關具體安排。 睿昂基因隨后收到問詢函。問詢函中提到了知識產權權屬情況,具體為:“受讓取得專利、共有專利、被授權使用專利事項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并被要求補充披露:“(1)發行人現有專利的權利人情況,若存在共有專利,請披露發行人與其他方關于共同擁有專利的具體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雙方的權利義務、相關專利權的使用和利益分配等;(2)通過受讓取得的專利是否為發行人的核心專利,發行人與其他方關于專利受讓的具體安排,如雙方的權利義務、附屬條件、專利權受限情況等”。 【案例3分析】 在科創板申報過程中,對于招股說明書中對受讓取得專利、許可專利、共有專利等情況內容披露不全、知識產權權屬模糊不清的申報企業,有很大幾率被問及此類問題。 因此,擬上市企業在招股說明書中應盡可能對知識產權基本信息及權屬情況進行詳盡的披露;詳細解釋說明企業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核心技術是否權屬清晰,避免披露內容模糊不清。 (3) 知識產權轉化問題/對外授權問題 擬上市企業是否具有完整的包括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核心技術是否權屬清晰,是科創板企業上市審核關注的重點問題。 【案例】 根據普冉半導體的披露,其與賽普拉斯的授權協議中存在以下約定:普冉半導體基于 SONOS 技術研發形成的專利歸屬普冉半導體所有,但若該等專利保護限制了賽普拉斯其他被授權對象使用賽普拉斯SONOS技術,則普冉半導體應授權賽普拉斯使用該等發行人專利技術 ,以實現排除限制之目的。 上交所在問詢中要求普冉半導體說明:“(1)結合發行人在SONOS工藝結構基礎上開展 NOR Flash 研發的技術原理,分析出現上述限制賽普拉斯其他被授權對象使用SONOS技術的可能性有多大;若發生授權協議中約定的上述情形,發行人是否存在因交叉授權而出現核心技術泄密、對發行人業務競爭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并視情況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 普冉半導體回復:“公司尚未出現上述限制賽普拉斯其他被授權對象使用SONOS技術的情況,且未來出現該情況的可能性較低……若發生授權協議中約定的公司向賽普拉斯授權NOR Flash專利技術的情況,亦不會構成公司核心技術泄密或對業務競爭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案例分析】 擬上市企業基于第三方技術授權,構建知識產權和市場競爭力,是常見的商業操作。但是,應盡量避免進行授權的第三方附加不合理的限制條件。 不論擬上市企業的知識產權是通過技術授權或自主研發,只要自有知識產權的行使因對外許可等原因受到嚴重限制(例如強制性交叉許可等),就可能會對企業的持續經營產生影響,而企業持續經營能力是科創板審核重點關注的內容。 此外,部分擬上市企業沒有事先做好發明專利的“知識產權轉化”,自身并沒有實際使用研發的知識產權,而將發明專利長期許可第三方公司使用、賺取“使用費”。對于該類少量情況,擬上市企業需要提前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許可協議管理制度并有效執行,一方面防止許可協議執行產生的糾紛;另一方面防止企業自身對知識產權的行使受到嚴重限制,避免對企業的持續經營產生影響。 (4) 研發費用與知產證書的合理性/以及知產證書與核心技術、主營業務的相關性 2021年4月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的決定》,其中的“4項常規指標”要求: ① 企業最近3年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3年研發投入金額累計在6000萬元以上; ② 企業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5項以上; ③ 企業最近3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達到20%或最近1年營業收入金額達到3億元; ④ 研發人員占比超過10%。 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副主任李維友公開表示,完善科創屬性的評價指標體系的主要思路之一就是:“突出定性和定量綜合研判,嚴防研發投入注水、突擊購買專利。” 【案例1】 A科技科創板申報前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比重連續超過20%,且持續增長。A科技及其子公司擁有授權發明專利190項,但均為2014年及之前取得。 在審議結果公告中,上交所對A科技的研發費用合理性提出問詢:“請發行人代表進一步說明:(1)研發費用中的折舊攤銷占公司總折舊攤銷金額比較高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將實際生產用設備折舊計入研發費用,從而導致毛利率虛高的情形?(2)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數與實際歸集的研發費用存在較大差異的原因及合理性。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案例2】 匯川物聯招股書中披露了公司擁有13項發明,其中11項已經形成了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但事實上,2019年12月,匯川物聯從閩江學院處受讓取得10項發明,其中8項受讓發明已由匯川物聯進行了產業化開發,在報告期內使用并形成了主營收入。 對此,上交所發出問詢:“說明外購專利對應的核心技術對公司產品功能的具體體現,與公司業務的相關性,是否符合《科創屬性評價指引(實行)》關于”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5項以上規定”,并且最終決定終止審核。 【案例分析】 案例1中,隨著芯片制造工藝的發展,芯片越做越小,2018年7nm工藝制程就已開始大規模商用。而A科技在申請科創板時,其產品還停留在28nm節點之上,距國際一線水平仍有一定差距。因此A科技雖然逐年投入較高研發費用,卻未能取得與研發費用投入相對應的專利證書。 對于案例1的情形,擬上市企業在做好自身研發的同時,面對問詢應當如實說明情況。而不應出于防止該類問詢出現的目的而突擊申請知識產權證書/突擊購買專利。 若擬上市企業采用案例2中的情形,突擊申請/購買一定數量的知識產權證書,但不能與企業核心技術/主營業務掛鉤、不能體現企業研發費用的合理性,則仍然不能避開科創板審核的核心問題。 應對此類問題,擬上市企業應當提前做好戰略布局,注重知識產權證書的的含金量;與研發費用投入匹配度;與主營業務匹配度。注重知識產權方面的前瞻性,提前打造專業壁壘。 (5) 知識產權核心技術的先進性 科創板要求企業具有技術先進性,對于具體的技術先進性的判斷,企業的核心技術應當滿足兩個方面的要求,即: ① 應用在企業的主營業務,且核心技術相關營收占比應較高; ② 具有先進性,且能夠體現相對競爭對手關鍵技術優勢。 【案例1】 海天瑞聲2019版招股書顯示,公司未取得任何專利,擁有專利數為0項。然而在2020版招股書中這一數字變為24項,專利數增加24項。 海天瑞聲的核心技術先進性問題多次遭到上交所問詢。上交所在問詢中,要求海天瑞聲“結合核心技術的研發過程、應用場景、業務模式和國內外競爭對手的情況,進一步說明公司技術先進性。” 【案例1分析】 知識產權核心技術的先進性與否,最為直接的指標是發明專利的數量和質量;發明專利是先進技術的重要載體,體現了企業處于行業細分領域的市場的技術地位。僅依靠突擊申請而來的專利難以證明擬上市企業知識產權核心技術的先進性。 擬上市企業應當在申請上市前,事先研判處于行業細分領域的市場的情況;并在上市前選取經度緯度均符合自身的可比性公司(即國內外競爭對手),在技術先進性方面做足充分準備。避免臨近上市前的“突擊準備”。 【案例2】 聚石化學在招股說明書中對其核心技術“聚磷酸銨” 技術介紹表述概括如下:“公司通過對聚磷酸銨合成過程的各個階段詳細的數據分析,獲取聚磷酸銨合成的適宜反應條件……與國內外同類技術相比,公司制備的聚磷酸銨聚合度大于1,000,高于常規產品800左右的水平,碳層的致密度更好,阻燃效率更優異;分解溫度達到275°C以上,常規產品為260°C左右;水溶性低于0.5g/100cm3,低于常規產品0.7g/100cm3的水平,具備更優異的相溶性和耐遷移性,可有效拓寬下游成品的應用環境。” 聚石化學隨后收到上市審核委員會的問詢函,其中提出了發行人核心技術與同行業的比較情況,具體為“發行人核心技術中的配方技術、生產制備方法的具體內涵,并與同行業比較;結合行業內生產該產品的方式和方法。” 【案例2分析】 部分擬上市企業在介紹其核心技術先進性的時候,一定程度上缺乏與同行業可比公司的具體比較情況,而更多地采用針對自身情況的定性描述。 從聚石化學招股說明書中,我們可以看出,其并未著重描述其技術本身相對于同行業可比公司相關技術的先進性,而傾向于通過描述產品的優秀性能來間接突顯其合成技術的先進性。 通過該案例可以看出審核委員會的審核邏輯,即產品自身的高性能,并非是其合成工藝技術具備創新性、核心技術具備先進性的充分條件,因為在傳統合成工藝上的簡單改良、升級也有可能提升產品性能。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對于擬上市企業,在展現核心技術先進性時,不應僅著重于描述產品自身性能的先進性,而應注重通過其技術與同行業可比公司的對比來介紹技術本身的先進之處,這樣才能體現出企業的科技創新能力,符合科創板的定位。 專精特新企業申請科創板上市,應當注重突出科創屬性。而知識產權作為科創板科創屬性的“硬”指標,應當格外關注。本文結合相關案例,就科創板審核委員會在問詢函中提到的知識產權相關問題等進行整理、分析,供讀者參考。建議科創板擬上市企業提前做好知識產權戰略布局,注重企業自身知識產權管理,已便更好地應對科創板審核。






